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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專項檢查工作方案
為切實做好**專項檢查工作,按照**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迎檢工作領導小組
為確保迎檢工作有序進行,特成立**專項檢查工作迎檢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的全面工作。組長:副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迎檢工作。主任:
成員:***(負責*項工作)***(***********)二、工作安排
1、*月*日,召開領導小組會,全面部署各項迎檢準備工作; 2、*月*日,各成員匯報迎檢工作準備情況;
3、*月*日,全體人員進行自查,對所有檔案、匯報材料梳理查漏補缺;
4、*月*日,*地點接受檢查。三、工作要求
1、迎檢期間,全體迎檢小組成員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履行職責,迎檢當日必須到場參與迎檢。沒有安排任務的職工,保持24小時電話暢通,隨時接受調度。
2、迎檢小組各負責人限時完成各項工作。全面熟悉迎檢數據信息并在檢查時對檢查組的提問進行答復。
3、各責任單位上報材料和報表要保證及時、準確,嚴禁弄虛作假。
迎接上級檢查接待方案
為充分體現我項目部日常精細化管理水平和全體管理人員的精神面貌,現特制訂我項目部“關于迎接各級領導檢查工作接待方案”,此方案就接待檢查中各個部門及相關人員的任務分工做出了明確。希望項目全體管理人員在今后的接待工作中嚴格按照此辦法執行,切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一、迎接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XXX
副組長:XXX
組員:XXXXX
二、任務分工:
(一)針對具體情況,魏友斌及時做迎接檢查工作任務部署和安排,并在迎接任務部署中進行全面動態跟蹤,確保各項迎接準備工作保質保量完成。
(二)根據工作部署和安排,杭曉光負責落實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部署,確保現場施工道路通暢、整潔、無積水,施工現場整潔,材料堆碼整齊,臨邊防護、安全防護到位,現場標識標牌、迎接檢查橫幅掛設到位,確保施工現場符合《重慶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檢查標準》的要求。此項工作由安全部門負責人李來華及材料部門負責人杜瑋協助實施完成。
(三)針對工作部署和安排,強安鵬負責落實工程實體質量控制,對于現場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要求進行必要的整改和補救措施(如爆模、漏漿、蜂窩麻面等混凝土外觀成型質量)。同時,將工程實際實施情況形成書面文字匯報材料。此項工作由鄭時春、楊賀龍協助實施。
(四)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由吳銳負責將合同履約情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此項工作由田雯協助實施。
(五)由吳建松負責迎接檢查的后勤保障及相關行政工作,具體包括:辦公區清潔衛生,會議室迎接檢查橫幅掛設,會議室擺放鮮花、水果、香煙、礦泉水,茶水等。此項工作由李曉明協助實施。
(六)迎接活動中:
1、全體管理人員統一著項目工作服,佩戴胸牌及安全帽成兩列隊伍列隊歡迎。強安鵬負責領導到場后的迎賓工作,黃忠文、杜瑋負責攝像,田雯、施洪鑫、李曉明負責分發安全帽。
2、進入施工現場后由魏友斌陪同,其余管理人員跟隨,陪同人員必須從始至終陪到底,中途不得離開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魏友斌介紹工程概況并對檢查中的提問做回答。檢查過程中針對工程實體,強安鵬對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過程新工藝新標準做補充介紹。
3、現場檢查后,全體管理人員參加現場會議。魏友斌主持會議并首先做工作匯報。匯報材料應包括工程概況、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合同履約情況。匯報后懇請給予意見和建議。會議中,由李曉明負責會議服務工作,吳建松做會議紀要。
上述方案根據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希望各部門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此方案執行。
關于做好迎接安全生產大檢查的工作方案
羅浮山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縣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
為規范我縣相關單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及安全生產臺賬的管理,切實做好迎接中央、省、市督導組每年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督查工作,促進我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及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推動我縣的安全生產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組織領導機構
為推動我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取得實效,縣安委辦決定成立博羅縣安全生產大檢查督導組,督導組名單如下:
組長:任寶祺(縣安委會副主任、縣安全監管局局長)
副組長:于慶忠(縣安全監管局副局長)
林國陽(縣安全監管局副局長)
成員:葉松鑫(縣安全監管局)
李永忠(縣安全監管局)
潘慶輝(縣安全監管局)
楊文炫(縣安全監管局)
王延金(縣安全監管局)
曾勇(縣安全監管局)
詹方明(縣安全監管局)
劉斌(縣安全監管局)
李趙鳳(縣安全監管局)
督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管二股,由李永忠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日常統籌協調工作。
二、工作時間、步驟:
(一)召開我縣安全生產檔案管理示范點現場會議
1.每年5月、11月前縣安監局辦公室負責完善縣安委會上下半年的安全生產檔案;
2. 4月10日,在園洲鎮召開各鄉鎮安監所安全生產檔案管理示范點現場會;
3. 4月20日,在縣消防大隊召開縣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安全生產檔案管理示范點現場會;
4.自2014年5月份起,縣督導組將每月對兩家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的安全生產檔案進行督查。
(二)對羅浮山管委會、各鎮及縣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進行督查
1.督查時間: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和每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
2.督查內容: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情況及其檔案管理;
3.督導工作安排:詳見附件1。
三、各級單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及檔案管理要求
(一)各級單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領導,迅速行動。各鎮(管委會)、縣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切實抓緊、抓實、抓好;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親自帶隊到基層進行督促和檢查;各鎮(管委會)、縣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要及時將文件精神傳達到各企業,并企業要在內部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糾行動。
二是即查即改,落實責任。要堅持邊檢查邊整改,以檢查促整改。對檢查發現有問題的企業,要進行切實的整改,徹底消除事故隱患。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和問題,要限期整改,并制定、落實防范措施,指定專人跟蹤落實;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難以整改到位的企業,要依法堅決予以關閉取締。
三是強化督導,確保實效。各鎮(管委會)、縣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要加強監督檢查,組織檢查組,采取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層和生產一線進行督促指導,確保檢查取得實效。檢查工作一定要嚴肅認真,鐵面無私,絕不能應付了事。對檢查工作搞形式、走過場的,要嚴厲查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四是廣泛宣傳,輿論監督。要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欄等各種媒體,加大檢查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力度,教育引導企業和廣大職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充分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檢查工作,組織職工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全面、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
(二)縣安委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要求
1.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縣常委會議、常務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講話批示等會議精神,制定本地區具體貫徹落實意見及取得成效情況;縣常委會議、常務會議每年分別聽取四次以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情況;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由同級黨委常委、政府常務副職兼任情況;合理分解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各級黨委、政府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情況;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勵工作情況。
2.安全生產預防體系: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聯合行動工作,建立長效機制情況;深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情況;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關于加強道路交通、消防、水上、鐵路交通和工程建設領域、極端天氣、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工作;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任務完成情況;加強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管、提升職業病危害防控能力情況。
3.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作用情況;進一步加強縣、鄉鎮兩級監管監察能力,確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隊伍相對穩定并得到逐步加強情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和能力進一步提升情況;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安委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開展安全生產學習、教育、培訓、宣傳的情況。
4.2014年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主要考核各鎮(管委會)、縣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信息報送、突出問題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情況及縣組織的突擊檢查、綜合督查發現的問題等6項內容。
5.事故調查處理: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要求,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認真做好事故統計工作,按時上報事故統計月報情況;認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時結案情況;嚴肅事故查處,及時落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及時總結事故教訓,落實防范措施情況。
(三)縣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要求
1.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包括成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制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治理制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等。
2.上級下發、轉發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及本單位貫徹執行情況的檔案:包括下發、轉發文件;會議紀要;情況匯報;情況總結等。
3.單位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主持安全生產會議的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主持人、簽到表、會議照片、會議內容等。
4.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方案及總結:包括各種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和重要節日期間、重點時段安全工作方案等。同時需要與這些方案配套的工作部署、執行情況、工作總結、影象資料。
5.單位執法檢查(隱患排查治理)的檔案
(1)單位第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落實“一崗雙責”制情況。包括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影像資料等;
(2)檢查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檢查的企業名稱、檢查人員、檢查發現的隱患及問題、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同時要有相應的整改復查記錄等;
(3)建立事故隱患等重大危險源登記臺賬。
6.安全生產學習、教育、培訓、宣傳檔案
(1)制定“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活動組織開展的情況;
(2)組織對所監管企業人員進行學習、教育、培訓、宣傳的情況。包括:參加人員、學習內容、影像資料等。
7.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簽訂及考核檔案
(1)單位每年與安全生產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對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考核管理。
8.單位應急救援建設的檔案
(1)應急組織機構及應急隊伍建設管理;
(2)制定完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
9.單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檔案
上級授權或委托調查處理的一般事故,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的應急處理及報告;事故發生原因調查、分析;事故現場有關證據;事故發生后的善后處理;依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的情況等。
10.根據《博羅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2013—2014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和單位的具體職責,另外必須歸檔的。
(四)各鎮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要求
1.職責和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制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治理制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事故應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值班制度、領導聯系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制度等十項制度檔案,除上墻外還要存檔一份;
2.上級來文檔案: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要有來文登記并做好存檔;
3.轉發、下發文件檔案:需把文件轉發到企業的要及時轉發至企業,并做好轉發文件的記錄。需召開會議傳達下發的`,要做好會議記錄,并附有簽到表及傳達貫徹落實情況記錄。不需要轉發的文件做好歸檔。
4.會議記錄檔案:
(1)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會議記錄:按照規定,各鎮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會議,由鎮政府主要負責人主持,有關班子成員、安委會成員單位、重點企業參加;
(2)其他安全會議記錄:需要布置工作或需傳達貫徹上級的規定、文件等召開的安全會議。
會議記錄的內容包括:主持人、時間、地點、簽到表、相片及會議內容。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會議要有通知、會議議程、領導講話、會議紀要。
5.安全生產工作方案和總結檔案:內容包括各種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和重要節日期間、重點時段安全工作方案等。同時需要與這些方案配套的工作部署、執行情況、工作總結、影象資料等;
6.隱患排查(安全檢查記錄)檔案:內容包括檢查時間、檢查的企業名稱、檢查人員、檢查的隱患及問題、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驗收人等,同時每個檢查記錄要有復查記錄,復查記錄要附在檢查記錄后面;
檢查記錄中未發現隱患及問題的和有隱患及問題的,要分別裝訂成冊。要建立隱患登記和重大危險源登記臺帳,并做好記錄。
7.安全生產監管檔案:各鎮要按文書資料與檔案的標準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以下安全生產監管臺賬和資料:各村(社區)結合轄區實際,建立相應的基礎資料和臺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臺賬、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臺賬、特種設備及農業機械安全監管臺賬;
8.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檔案:要與各村(社區)、各有關站辦所簽訂責任狀,責任狀必須是責任人本人簽字(蓋章無效),并要有考核制度、考核辦法、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半年督查、年終考核通報,如有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年度先進單位評選表彰并附上表彰材料;
9.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檔案:各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各鎮應急預案演練方案、簽到表、總結、影像;鎮轄區內企業的應急預案備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資源(隊伍、裝備、器材、物質);
10.年度工作計劃(執法計劃)和各鎮主要領導履職報告檔案:年初各鎮制定的工作計劃,工作計劃中要有安全生產的指導思想、目標和重點、工作思路;
11.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包括各鎮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的證件復印件、特種作業人員統計表、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
12.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活動檔案:包括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計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統計報表、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總結、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影像資料等;
13.根據《博羅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2013—2014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和單位的具體職責,其他需建立的檔案資料。
(五)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要求
《導游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6日國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導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導游執業行為,提升導游服務質量,保障導游合法權益,促進導游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導游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與激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導游執業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導游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
國家旅游局建立導游等級考核制度、導游服務星級評價制度和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各級旅游主管部門運用標準化、信息化手段對導游實施動態監管和服務。
第四條旅游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導游合法權益,促進導游職業發展,加強導游行業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導游的管理和培訓,保障導游合法權益,提升導游服務質量。
導游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提升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導游行業形象。
第五條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積極弘揚導游行業先進典型,優化導游執業環境,促進導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二章導游執業許可
第六條經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
國家旅游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資格考試政策、標準,組織導游資格統一考試,以及對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導游資格考試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游資格考試具體工作。
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導游證。
導游證采用電子證件形式,由國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標準,由各級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實施管理。電子導游證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于導游個人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
第八條在旅游行業組織注冊并申請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應當向所在地旅游行業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
(二)導游人員資格證;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冊申請。
旅游行業組織在接受申請人取得導游證的注冊時,不得收取注冊費;旅游行業組織收取會員會費的,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導游證注冊費的名義收取會費。
第九條導游通過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取得導游證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在1個月以上。
第十條申請取得導游證,申請人應當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填寫申請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身份證的掃描件或者數碼照片等電子版;
(二)未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承諾;
(三)無過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記錄的承諾;
(四)與經常執業地區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經常執業地區的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確認信息。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申請人提交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認。
第十一條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取得導游證的申請,應當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需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核發或者不予核發導游證的決定。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甲類、乙類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條導游證的有效期為3年。導游需要在導游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導游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認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核實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對符合條件的導游變更導游證信息。
第十四條導游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的,導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解除、終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將信息變更情況報告旅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導游應當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提交相應材料,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
(一)姓名、身份證號、導游等級和語種等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后,在3個月內與其他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
(三)經常執業地區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導游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信息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核實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導游證: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導游證的;
(二)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證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導游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導游證:
(一)導游死亡的;
(二)導游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發導游證的;
(三)導游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導游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后,超過3個月未與其他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
(五)取得導游證后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導游證的其他情形。
導游證被注銷后,導游符合法定執業條件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依法重新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十八條導游的經常執業地區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冊的旅游行業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一致。
導游證申請人的經常執業地區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導游證辦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導游執業管理
第十九條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并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
旅游者有權要求導游展示電子導游證和導游身份標識。
第二十一條導游身份標識中的導游信息發生變化,導游應當自導游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申請更換導游身份標識。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更換。
導游身份標識丟失或者因磨損影響使用的,導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申請重新領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或者更換。
第二十二條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二)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職業形象,文明誠信服務;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導游服務,講解自然和人文資源知識、風俗習慣、宗教禁忌、法律法規和有關注意事項;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文明行為規范、不文明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文明禮儀規范的行為;
(六)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條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二)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四)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游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五)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
(六)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七)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費;
(十)未經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導游應當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處置措施:
(一)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時,可以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二)救助或者協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據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的要求,采取調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帶團前往風險區域、撤離風險區域等避險措施。
第二十五條具備領隊條件的導游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旅行社應當按要求將本單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報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導游執業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六條導游在執業過程中,其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權益受到保障。導游有權拒絕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
(二)違反其職業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維護導游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并為女性導游提供執業便利、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有下列行為的,導游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不依法與聘用的導游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導游支付勞動報酬、導游服務費用或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要求導游繳納自身社會保險費用的;
(四)支付導游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旅行社要求導游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游有權向旅游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鼓勵景區對持有導游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者與執業相關活動的導游免除門票。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通過其取得導游證的導游訂立不少于1個月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等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在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依照旅游和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足額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導游與其他單位不具有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旅行社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導游專座”的旅游客運車輛,安排的旅游者與導游總人數不得超過旅游客運車輛核定乘員數。
導游應當在旅游車輛“導游專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
第三十條導游服務星級評價是對導游服務水平的綜合評價,星級評價指標由技能水平、學習培訓經歷、從業年限、獎懲情況、執業經歷和社會評價等構成。導游服務星級根據星級評價指標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并根據導游執業情況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門、旅游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及時、真實地備注各自獲取的導游獎懲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導游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政策法規、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和文明服務等,培訓方式可以包括培訓班、專題講座和網絡在線培訓等,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培訓不得向參加人員收取費用。
旅游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應當對導游進行包括安全生產、崗位技能、文明服務和文明引導等內容的崗前培訓和執業培訓。
導游應當參加旅游主管部門、旅游行業組織和旅行社開展的有關政策法規、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和文明服務內容的培訓;鼓勵導游積極參加其他培訓,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導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導游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的;
(二)未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的;
(三)未更換導游身份標識的;
(四)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旅游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七)在導游服務星級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七)項規定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導游執業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導游執業許可。
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除依法撤銷相關證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導游執業許可。
第三十五條導游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刪除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中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旅游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游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游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導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有關規定,納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導游執業許可、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業組織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主管部門、縣級旅游主管部門;
(二)旅游行業組織,是指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導游協會,以及在旅游協會、旅行社協會等旅游行業社會團體內設立的導游分會或者導游工作部門,具體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確定;
(三)經常執業地區,是指導游連續執業或者3個月內累計執業達到30日的省級行政區域;
(四)導游身份標識,是指標識有導游姓名、證件號碼等導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執法人員識別身份的工作標牌,具體標準由國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中國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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